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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矿业需突破障碍再上台阶

新华08网南宁9月25日电(记者邱俊 何丰伦 张晓博)基础设施是中国东盟合作的重点领域,未来十年至二十年内蕴含着几千亿元的商机,但一直受制于融资困难,发展缓慢。

新华社经济分析师从第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了解到,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以来,双方基础设施合作更为活跃,但由于东盟国家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我国相关金融扶持政策缺乏针对性,融资难依然存在。业内人士呼吁加强信息收集,改善金融扶持针对性,增加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多方面推动双方基础设施合作向纵深发展。

——东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蕴含巨大商机

第九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的主题是“互联互通,携手共赢”。推进区域的互联互通作为进一步深化中国与东盟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这是本届峰会研讨的重点。

新华社经济分析师调研了解到,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运行后,双方互联互通日益紧迫,对区域内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推进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和空间。

“要想中国与东盟区域经贸合作有更大发展,十分需要有一个涵盖交通、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网络的强力支撑。”外交学院院长赵进军表示,特别是在全球经济金融形势持续动荡、欧美等发达国家正面临债务危机很大困扰的背景下,促进本地区基础设施网络互联互通,是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要条件,也是东亚国家发掘区内经济增长动力。通过扩大区内贸易与投资增长,来摆脱对欧盟市场的依赖,更好发展区内经济。

然而,虽然在2010年10月的第17届东盟首脑会议上就通过了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中国为支持互联互通的建设,也建立了总额100亿美元的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用于道路、电站、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但亚洲开发银行指出,东盟地区的基础设施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存在严重缺口。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具有资金需求量大、投资风险高、时间周期长等特点,融资问题是目前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副会长王禾这样评论。亚洲开发银行曾做出预测,2006年至2015年东盟地区基础设施总投资需求大约为6000亿美元,平均每年需要投入600亿美元。

现在看来,东盟地区基础设施平均每年投入远远低于这个数字。也就是说,积累的需求预计将在未来十年至二十年内释放,基础设施建设将迎来滚动式发展。

 

——我国挖掘东盟矿产资源面临三重障碍

当前,我国挖掘东盟矿产资源仍面临三重障碍。

一是部分东盟国家对矿产资源存在明显保护主义政策。

虽然东盟国家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特别是镍、铜、铬等金属矿产与我国经济有较强的互补性,但是部分国家反外资反采矿情绪浓厚,存在明显保护主义政策。当地部分公众认为允许外国开发本地矿业资源,损害了民族长久利益,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加上地方政府在矿业管理上的失误和部分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加剧了公众的反采矿情绪。

其中,部分菲律宾民众对矿业活动有抵触情绪,尤以地方政府、部族和社会团体的反采矿情绪强烈。菲律宾最高法院曾做出判决,宣布《菲律宾矿业法》中允许外资公司直接参与菲律宾矿业开发的条款违宪。虽然后来菲律宾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但有报道称目前菲律宾正酝酿扩大禁止开采范围,将现在的矿区转变为矿产保护区,将采矿业的特许权税从目前的2%提高到7%,并自2016年开始全面禁止未加工矿产品出口。

今年年初,越南政府也发出通知,进一步限制了矿产开发和矿产品出口:规定煤炭仅允许按规划签发勘探、开采许可证;对于铝土矿,不再批准在北部各省勘探铝土矿;停止所有铁矿石出口。

二是我国境外矿产投资缺少扶持政策。

目前,我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得到的政策支持力度并不明显。虽然2009年出台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表明,国家未来将成立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专项资金和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探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但目前包括铁矿石、石油、铝土矿等资源在内的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相关企业在金融、进口关税、物流等方面获得的扶持政策还有待加强。

三是缺少相关的境外开矿的成套设计。

由于对东盟国家当地矿业资源相关法律了解不足,对矿脉走向摸底不够,缺乏统一引导和信息互通,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矿产收益格局还很狭隘。目前我国参与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有多种类型,业务内容也包含资源勘查、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地质技术服务等,但是孤军奋战多,形成组合优势的少。
 

——四大举措有助打破当下瓶颈

受访政府、企业人士表示,一些矿业企业表示,虽然中国东盟矿业合作前景广阔,但目前也面临着不熟悉环境、当地保护主义倾向抬头等困难,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出台措施并加强扶持。

首先,详细收集、研判东盟相关政策信息,减少盲目投资。我国需要对东盟各国的不同矿产政策深入了解。建议从中央部委、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到省里主管部门,都要对相应国家的矿业产业政策加强研究,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加快政策突围,减少盲目投资。

其次,将产业重点从简单收集向深加工转变。现在,东盟各国对矿产资源的直接出口把控越来越严。2011年7月,越南政府将矿产品出口税从30%提高至40%;2012年1月,又宣布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加工、利用和出口管理,停止开采和出口一系列矿产品,包括完全停止铁矿石出口,不再批准新的钛矿勘探和开采项目等。

应对这一新趋势,我国企业应加快生产线外迁,将加工线带到前线去,将产业重点从简单收集向深加工转变,适应所在国家政策转向的同时,增加产品附加值。

再次,引导投资信息平台建设。部分矿企负责人表示,因为对当地环境的不熟悉,企业在投资经营中经常面临很大困难。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汪海洲表示,“矿业活动的高风险主要受到勘察风险、地质风险、市场风险、政治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任何环节存在问题都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汪海洲介绍,东盟地区大多数国家尽管都制订了有关矿业的法律法规,但完备性和矿业政策的延续性、开发性不足,矿业投资环境不够稳定,矿业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矿业界人士希望政府出台措施,鼓励建立能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投资综合信息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

最后,扶持民营企业灵活参与。进军东盟市场,进行矿产开发,需要巨额的前期投入,所以我国一般是大型国有企业开展这一业务。今后,可以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为核心打造赴外团队,鼓励民营企业进入东盟市场。民企可以采取股权分享等方式,以更灵活、风险承受力更强、市场条件适应性更好的方式参与这一进程。但民营企业需要在前期投入、市场勘探等方面得到更多的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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